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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从国外成功经验看中国未来

日期:2018-08-09 11:54浏览次数:

土壤修复|从国外成功经验看中国未来

相较于大气与水污染而言,土壤污染更具综合性与复杂性,土壤修复工作前途挑战巨大。此外,我国的土壤修复行业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运作机制,在设备、技术和融资上存在许多不足,参考国外城市在土壤修复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有指导作用。

丹麦|做好监控

丹麦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的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起,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2000年出台《土壤污染法》,并从2007年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土壤污染法》。

针对土壤修复工作,丹麦建立了一个土壤污染数据库,被收录的土壤分为两类:V1级别和V2级别。V1级别包括所有潜在的可能污染场地,比如以前的化工厂区、加油站地下储油罐等区域,V2级别为被证实的污染场地。环保部门对所有潜在污染场地进行初步调查与风险评估,并对重点土地进行详细调查。如果土地的污染物被证实超标,则被列为V2级别。

此外,丹麦还在全国上下设立了数百个土壤监测点,对土壤进行长期实时监测,进行动态管理,随时了解土壤特性的变化信息,同时观察土壤发展趋势,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各个监测点全部联网到一个全国性的地理信息数据库(GIS),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大学、研究机构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

美国|超级基金

美国为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设立了“超级基金”。美国在土壤修复治理的工作中有规定,在土壤污染被发现和危险废物被处理后,美国环境署开始查找“潜在责任方”。一旦确认了“潜在责任方”,则可能要求其负担全部治理修复费用。如果“潜在责任方”不予合作,政府既可通过诉诸法律,强制要求其修复,也可以利用“污染场地修复基金”开展土壤修复。修复基金是美国环境署使用信托基金中的钱,用来修复土壤的。它的运维机制是由超级基金先行垫付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费用,然后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最终责任方追索。

另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棕色地块法》,专门规范工厂搬迁后遗留的受污染土地(棕色地块)治理和再开发,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

日本|法规推进

1877年,日本枥木县发现了足尾铜矿山公害事件,采矿废水、废气、废渣大量倾入到自然环境中,使河流污染,山林荒秃,农田毁坏。为了防止土壤污染影响到人类的健康,日本1970年颁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此法以农用地作为保护的对象,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有效地遏制了农用地的土壤污染。20世纪末日本市街地(市区)受污染的土地日益严重,为此日本于2002年5月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

中国|在路上

在技术层面上,我国发展了部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但自主研发的监测技术很少。土壤修复技术现处于探索研发示范阶段。在修复设备方面,我国分析与监测设备相对落后,种类非常有限,多数依赖进口。目前研发的土壤修复小型设备,部分处于示范阶段。虽然我国初步探索了风险评估办法,制定修正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技术示范,但还缺乏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同时土壤修复行业缺乏融资机制。

 

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是由昆山市园林绿化协会倡议发起,目前由行业内14家会员单位自愿出资成立。目的是解决绿化行业内修剪下来的树枝、杂草、落叶,进行循环利用,通过粉碎、发酵制成肥料或覆盖物来改良土壤,建设生态文明。昆山合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携手国内顶级科研机构,牵手国内顶尖土壤科学专家团队,建立了科学规范的战略平台,在推进中国生态修复的伟大工程中,昆山合纵生态致力成为表率,推进中国生态文明智库完善的进程中,昆山合纵生态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参考。公司已经与土壤修复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专家开展了合作,目前这一业务已处于拓展阶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昆山合纵生态科技将作为中国对话国外先进土壤修复及治理的主导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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